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农[2001]93号文件和湖北省财政厅鄂财农发[200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宜都市财政扶贫资金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项目施工设计(或项目实施合同)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市审批,申请拨付资金的管理制度。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市级财政报账制管理,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财政扶贫资金、上级部门规定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和市级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按都政发[2002]43号文件执行。
第二章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管理
第四条 市、乡两级财政部门应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市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设在财政局农业科,乡、镇(处)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设在财经所,资金实行全封闭运行。
第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所有资金支出必须实行报账制,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借用扶贫资金专户。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应全部转作扶贫基金。
第七条 市财政局应按有关规定分资金类别和项目名称设立专账,进行核算。市财政局、市扶贫办为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负责项目的考核、评估、论证、申报实施管理工作。
第八条 年度终结后,扶贫资金专户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帐程序
第九条 各乡、镇(处)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是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人,乡、镇(处)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编制、申报扶贫项目及扶贫资金报账等各项工作。
第十条 建立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库,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从扶贫项目库中筛选,经评估、论证后,按程序上报,经批准后,由项目主管部门与市财政共同下达项目计划通知,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财政扶贫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批准的扶贫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项目必须经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在财政扶贫资金实施报账的过程中,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办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费用的支出审核;各乡镇财经所负责收集、整理本地区所有扶贫项目的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经乡镇扶贫办公室初步审核分项目汇总无误后,报市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签,申请市财政部门审批报账。
第十三条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涉及跨行业、跨行政区域的扶贫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陆城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对不涉及跨行业、跨行政区域的扶贫项目所在单位或私营业主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实施中,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施工责任书或项目施工合同,并报市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对数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工程项目及柑桔、茶叶等多经开发项目,要确保工程质量,尽可能降低工程造价和种苗成本,以下工程由项目实施单位上报具体实施方案,然后市扶贫办、财政局采取招标、投标或议标方式公开选择扶贫项目施工单位和种苗供应商:1、建筑安装工程。2、道路饮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3、水利、水电建筑等工程。4、柑桔、茶叶等多经开发项目。
对不具备条件招投标的、数额在3万元以下的扶贫项目应实行竣工验收制,验收合同报市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财政扶贫项目在启动时,由项目所在乡镇(处)扶贫办公室分项目提出申请用款计划,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经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向市财政部门预借项目启动资金,借款总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50%。项目竣工验收后30天内,乡镇(处)扶贫办公室和财经所分项目据实填写报账申请单,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审签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报账。
第十五条 报账凭据经市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由乡镇(处)财经所送市财政局审批报账。
第十六条 扶贫项目中的设备及大宗材料、种苗等物资应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对招标、投标的扶贫项目,由市财政扣留项目总投资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后,一年未发生质量问题,市财政局凭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验收意见书审核批准后拨付质量保证金。工程交付使用一年后发生质量问题,财政部门将质量保证金全部转入维修费用。市人民政府还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乡、村、组组织实施的项目由乡级财经部门逐一审核后集中向市级财政部门报账,由市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实施内容应落实到扶贫的乡、村、组。报账时应提供项目建设所在地证明材料,并经乡级财经部门和扶贫办公室审核,不得用财政扶贫资金抵扣村组应交税费及各项欠款。
第十九条 对下列情况市财政不予报账:
(一)未列入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原始凭证的。
(三)乡镇(处)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未审核的。
(四)市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未审签的。
(五)随意调整项目的。
(六)报账凭据整理不规范,串项目支出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二十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方式。
(一)市财政局根据乡镇(处)申请,报经有关领导批准,从扶贫专户中预拨一定数额的项目启动资金到财经所扶贫专户。财政分项建立指标明细账进行核算,并将报账人出具的合法报账凭据送市财政局审批报账后拨付第二批扶贫资金。
(二)财经所凭报账人出具的合法凭据到市财政局报账后,将扶贫资金拨付给报账人。
(三)搬迁扶贫资金报帐办法按都政发[2002]35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凭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施工合同书、资金拨款审批表、项目竣工验收单是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的前提条件,由项目建设单位随原始凭证一同上报市财政局,并将复印件报送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 招标投标的财政扶贫项目,其报账凭据是税务部门给施工单位出具的税务发票,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的施工计划书、项目实施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书作为报账凭据的附件;属多经开发项目的须出据招投标结论报告、种苗定购合同、植物检疫证、种苗签收单、种苗发放到户花名册(农户签字盖章)、税务发票等。未实行招标投标的财政扶贫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分项目类别取得税务发票,作为合法报账凭据。
第二十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人出具的报账凭据,由乡镇(处)财经所认真收集审核。对以下几种报账凭据不予受理。
(一)项目中的进餐费和与项目无关的其他凭据。
(二)有关部门向项目实施单位收取的各种项目前期费的凭据。
(三)违反规定支出的凭据。
第二十四条 规模较小的财政扶贫项目,工时费只占项目总投资10%以下和人均劳务费每天10元以下的,由实施单位编制劳务花名册,并由劳务人员签字(盖章),经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乡镇(处)审核报市同意后,工时费可凭花名册报账。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要有资金拨款审批表、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报帐单、项目结算及验收材料、项目中其他资金到位证明材料,项目验收材料中必须由项目所在地村组负责人及两位以上村民代表签字证明,补助到户的种籽、种苗、种畜等农户直接受益的支出必须注明提供的单位、品种、规格、数量及农户签收等详细情况。
第五章 报账凭据管理及会计核算
第二十六条 报账人提供的各项报账原始凭证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账,项目单位和扶贫部门留存副本和复印件。报账人应健全会计核算工作,妥善保管各项报账凭据。
第二十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要求分类保存各项会计资料,乡镇(处)财经部门按要求保存项目台帐和有关资料,以便查阅。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设置以下会计科目,进行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核算:上级拨入财政扶贫资金、本级财政扶贫资金、其他收入、完工项目节余、应付款、暂存款、预拨资金、暂付款、在建项目支出、竣工项目支出、其他支出、银行存款。乡镇(处)财经所目前只需设置以下会计科目:暂存款、暂付款、其他收入、其他支出、银行存款。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帐)。同时按资金类别,分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生产发展支出、科技推广及培训支出、社会发展支出、项目管理费支出、其他支出等支出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在做好会计核算工作的同时,市、乡两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完整的统计台账,按资金类别(革命老区建设资金、项目管理费、其他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资金),支出类别(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发展、科技推广及培训、社会发展、项目管理费、其他支出),扶持项目及项目所在地等内容详细登记。
第三十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账务处理:
(一)市级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的财务处理按《湖北省财政扶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二)乡级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账务处理:
1、向市级借入项目启动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暂存款——资金类(扶贫资金,下同)
——支出类(如生产发展,下同)
——某项目(如某村某组茶园改造)
2、实施单位借项目启动资金时:
借:暂付款——资金类——支出类——某项目
贷:银行存款
3、报账抵扣项目启动资金时:
借:暂存款——资金类——支出类——某项目
贷:暂付款——资金类——支出类——某项目
4、收到银行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利息收入
5、发生银行手续费时:
借:其他支出——银行手续费支出
贷:银行存款
第六章 财政扶贫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年度终了的余额,财政部门应与项目主管部门核对。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项目主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乡镇(处)扶贫资金专户进行检查,发现有违规行为将停拨有关乡镇(处)的所有扶贫资金,取消下年度的扶持计划。
第三十三条 扶贫资金报帐资料应由市财政局保存,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扶贫项目的总结、汇报及其他文字材料,市财政局负责扶贫项目的会计资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财政部、省市财政部门扶贫资金报账制的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条款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