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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中国宜都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08-06-12 字体:【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陆城街道办事处,松宜矿区、宜都工业园区、政府各部门及派出机构和授权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权力运行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其办事依据、标准、手续、时限、结果、纪律和监督投诉渠道等政务(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除外),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各部门机关网站(以下简称政府网站)以及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五条  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范围: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实行政府主抓、部门负责,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协调、市监察机关督促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

  第七条  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市法制办、市监察局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评议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指定相关科室为处理政务公开事务的责任机构,明确人员负责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事宜,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制度;

  (二)组织编制、公布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按目录建设及时更新信息内容,编制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受理和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意见和建议;

  (四)及时将相关电子文件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

  第九条  信息公开方式分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下列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一)政府机关领导成员简介、职责分工、机构设置、联系方式和投诉监督途径等事项;

  (二)涉及本市改革和发展、群众切身利益以及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决策结果和运行情况,具体包括:

  1、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2、低保、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

  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等情况;

  4、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

  5、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6、灾情、重特大事件及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

  (三)年度重点工作、具体目标、操作措施及完成情况:

  1、重大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投标情况及工程进展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情况;

  3、单位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及审计情况;

  4、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的涉及公众利益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

  5、各单位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6、单位窗口服务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胸卡号码、职责和举报电话。

  (四)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1、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等;

  2、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录情况;

  3、各类证、照的办理;

  4、有影响的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

  5、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报建、审批、招投标和预决算审核等情况;

  6、用地审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规划审批、拆迁安置和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费收支等情况;

  7、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款(物)、捐赠款(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收缴使用和低保、赈灾、救济款(物)及各类彩票的发行情况;

  8、生育二胎的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支出情况和计划生育家庭奖金发放情况;

  9、农村建房政策、宅基地审批和收费情况;

  10、资产经营公司集体股权及收益、变动情况,集体资产租赁及产权变动情况,各项规费的收交情况;

  11、实施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行政处罚的情况;

  12、税费征收及减负政策的执行;

  13、其他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五)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及各项收支情况,包括:会议费、差旅费、邮电费、接待费、交通费补贴、奖励费、基本建设支出、专项大宗物品购置费、公益性专项活动和大型活动经费以及其他公款性质的收支情况。

  (六)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勤政廉政建设制度、职业规范和工作手册。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公开事项。

  第十条  主动公开有向单位内部的公开和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采取下列形式推进公开工作:

  (一)实行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市政府建立宜都市人民政府网站,市政府整合各部门、公用事业单位网站,实行网上公开,逐步推行网上办事、网上许可;

  (二)实行办事大厅集中公开;

  (三)完善政务公示栏公开;

  (四)在公共场所设立电子显示屏公开;

  (五)通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公开。市政府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发言人的形式,及时向社会披露政府最新的政务信息,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推进政务信息公开透明,进一步贴近群众;

  (六)通过会议、简报、信息资料公开;

  (七)编印服务手册公开;

  (八)完善文件阅览中心公;

  (九)利用手机短信公开;

  (十)针对提出申请应邀公开。

  第十一条  凡向社会公开的政务内容,应当按照隶属关系报上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备案。

  各单位的政务公开内容应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各基层站(所)的政务公开内容应报乡(镇)人民政府、陆城街道办事处、松宜矿区、工业园区及上级主管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备案。

 

  第三章  政务信息的依申请公开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本办法,要求行政机关公开其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或口头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好记录。

  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形式要求等,以便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查询和答复。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答复申请人。决定公开的,应当在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后当场公开;不能当场公开的,应当在申请人办理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向有关监督机关反映。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和实际需要,结合信息的特点,决定采取适当的公开形式。

  第十五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公开或者提供信息的,经行政机关信息公开专门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期限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或者通过第三方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公开可公开的内容。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不相关的,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及时更改。受理的行政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应当提供条件,方便申请人当场查阅或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行政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要求出具查阅证明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其他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的,行政机关可以选择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信息产生后及时上网公开,最迟不得晚于十个工作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政府网站保存适当时间。

  行政机关应当对其政府网站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及时将已公开政府信息的目录和内容依法归档。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配合信息化工作部门,在政府网站上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导航、查询与检索服务。

  重要、热点政府信息应当同时通过“湖北宜都网”和各政府机关网站公开。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政府网站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确保全天候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政府网站上设置方便查询的政府信息公开导航,并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在其政府网站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三条  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内容应当方便浏览、下载、打印和在其他信息终端显示。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遵守有关网络与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相关规定,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保证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政府网站设立网页留言、电子信箱等形式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于确实不能公开的,行政机关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宜都市人民政府网站的“政务公开”栏目对行政机关网上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进行投诉、评价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网上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费用,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编制政务公开目录。政务公开目录应当记录本单位名称、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市档案馆为我市政务信息公开暨公众集中查阅现行规范性文件的指定场所。已公开的现行文件(含电子版)应当定期向市档案馆移交。市档案馆负责对收集的现行文件进行整理、备案,并不断完善市现行文件查阅中心和市电子文件中心的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提供利用。

  第二十九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监察、法制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评议,并对结果进行通报,列入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内容。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行政部门或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机密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元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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